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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號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林靜雯

原告
順柏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福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被告
彰化縣政府
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廖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6007270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指定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啟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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