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彰化縣政府
- 即被告
- 代表人
- 王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 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美珍
- 即原告
- 1
- 參加人
- 陳志仲
- 參加人
- 陳嘉汶
上列當事人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第177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文化資產保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6日判決,並於107年12月18日分別送達兩造及參加人,因上訴人(即被告)代表人於判決送達後之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王惠美,經其以108年1月7日行政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