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8號
- 原告
- 廖玉秀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石發基
- 訴訟代理人
- 劉月萍
- 參加人
- 白雯瑄
白孟琳
白孟筑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被保險人白耀明,於民國106年1月3日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下稱106年1月3日申請書),以105年12月28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失能診斷書)所載食道上三分之一惡性腫瘤(下稱系爭傷病)經胃造廔管放置、放射治療後,診斷自105年12月28日永久失能為由,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經被告審查結果,認白耀明所患最後1次手術日期為105年11月21日,最後1次放射(化學)治療日期為105年12月20日,迄診斷永久失能日期105年12月28日時,均未滿6個月以上,不符失能給付請領規定,爰以106年3月9日保職失字第1066007331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所請失能給付不予給付。嗣白耀明於106年3月13日死亡,其配偶即原告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以106年7月14日勞動法爭字第1060012176號審定(下稱爭議審定)申請審議駁回後,提起訴願遞經勞動部107年1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9126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原告、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均為白耀明之共同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白耀明於死亡前所申請之失能給付,相關權利、義務應由白耀明之繼承人即原告、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所繼承,在遺產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及原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61號判決意旨參照),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命參加人白雯瑄、白孟琳、白孟筑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