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
- 上訴人
- 徐志宏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代表人
- 盧廷彰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欄及書記官製作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