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東原製油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淑卿
- 訴訟代理人
- 洪松林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宋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蔡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9月4日上午9時10分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庭。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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