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
抗告人即 張羌唯
- 原告
- 之5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
抗告人即 張羌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