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號
- 原告
- 郭珮淇
上列原告因有關勞工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起訴未繳裁判費,經定期命其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裁字第159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審判長遂於109年12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請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1日送達予原告,經其同居人收受在案,有卷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1號裁定(本院卷第57頁)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63頁)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行政訴訟案件查詢單、答詢表附卷可參(本院卷第65至67頁)。依據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