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徐志宏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黃士哲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 代表人
- 盧廷彰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判決日期欄及書記官製作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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