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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原告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俊宇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該重劃區籌備會送請被告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之申請、審查之相關檔案」,經被告否准後,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被告所調取之檔案資料,未見有文件名稱如原告申請所載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實際上該文件是否存在及其形式為何,俱屬未明,由於該細部計畫係被告函移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為擬定,為瞭解真實情形,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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