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號
- 原告
- 怡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俊宇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 律師
- 輔助參加人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為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2日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該重劃區籌備會送請被告代為擬定細部計畫之申請、審查之相關檔案」,經被告否准後,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被告所調取之檔案資料,未見有文件名稱如原告申請所載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實際上該文件是否存在及其形式為何,俱屬未明,由於該細部計畫係被告函移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為擬定,為瞭解真實情形,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