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南投縣政府
- 代表人
- 林明溱
- 訴訟代理人
- 季嘉尚
高蒿棻
曾惠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