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周敏正
- 訴訟代理人
- 李旗勝
劉孟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承坤間房屋稅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42號
劉孟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承坤間房屋稅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