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原 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奕達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沈政安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張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永豐段313、315、317、318、319、320、321、323、346、361、367、36 9、373、385及391地號等15筆土地(下稱系爭15筆土地)之民國105年度地價稅核定,主張因參加人借用系爭15筆土地 辦理「105年5月魯班創意節活動」及「105年9月木漆藝活動」,推廣木藝文化,故系爭15筆土地於105年度有合於土地 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免稅要 件等語,是關於此項事實之瞭解,自有命參加人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