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 原告
-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何奕達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沈政安
- 輔助參加人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代表人
- 張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永豐段313、315、317、318、319、320、321、323、346、361、367、369、373、385及391地號等15筆土地(下稱系爭15筆土地)之民國105年度地價稅核定,主張因參加人借用系爭15筆土地辦理「105年5月魯班創意節活動」及「105年9月木漆藝活動」,推廣木藝文化,故系爭15筆土地於105年度有合於土地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免稅要件等語,是關於此項事實之瞭解,自有命參加人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