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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蔡紹良

原告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何奕達
被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沈政安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表人
張峯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地價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永豐段313、315、317、318、319、320、321、323、346、361、367、369、373、385及391地號等15筆土地(下稱系爭15筆土地)之民國105年度地價稅核定,主張因參加人借用系爭15筆土地辦理「105年5月魯班創意節活動」及「105年9月木漆藝活動」,推廣木藝文化,故系爭15筆土地於105年度有合於土地稅法第6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免稅要件等語,是關於此項事實之瞭解,自有命參加人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蔡 紹 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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