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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交上字第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莊金昌劉錫賢楊嵎琇

上訴人
蕭家弘
被上訴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本院109年度交上字第2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原本關於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主文欄第三項已諭知「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050元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因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050元已由上訴人預先繳納,故第四項主文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50元」,主文欄原第四項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0元」顯有錯誤,應予更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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