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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8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陳文燦楊嵎琇張升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梓詮 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4號、第939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上訴人之台中發電廠(設於臺中市○○區○○里○○路0號)領有被上訴人核發之中市府生煤使用許可煤字第006-6號生煤使用許可證(下稱系爭許可證)。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9日派員前往該電廠執行生煤含硫份、灰份及熱值稽查檢測作業,檢測結果生煤含硫份為0.59%,被上訴人認上訴人未符合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及系爭許可證核定生煤含硫份應小於0.5%之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2項及行為時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0條(109年3月23日修正後改稱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規定,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於108年4月11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080033696號函附裁處書(裁處書字號:00-000-000000),裁處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所為原處分,於108年5月13日提出訴願,仍經臺中市政府於108年7月31日以府授法訴字第1080123386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仍不服,遂提起上訴。

三、經查,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所依據之系爭自治條例,經行政院109年3月13日院臺環字第1090007334號函宣告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第4項規定而無效(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1卷113頁行政院全球資訊網109年3月13日新聞、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2卷131頁臺中市政府109年4月13日府授環空字第1090077168號函說明一)。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9年5月28日院臺訴字第1090175096號訴願決定(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2卷141-146頁)不受理。被上訴人仍不服,先於109年6月18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2卷177-197頁之該聲請狀);再於109年7月24日向該院提起行政訴訟(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2卷147-175頁之該起訴狀),分別經該院分案為109年度停字第62號及109年度訴字第874號審理中(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3號索引卡查詢案件基本資料作業)。

四、準此可知,本件原處分依據之系爭自治條例,業經上述行政院109年3月13日函宣告無效,惟被上訴人對之均已提起行政訴訟,皆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9號及第874號審理中,其訴訟之結果將牽涉本件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自宜俟該等事件訴訟終結並確定後,再行審理本件訴訟,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