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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張升星

原告
曾本盛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代表人
邱啟芳
訴訟代理人
陳光明

 楊盤江 律師

當事人間因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陳重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代表人邱啟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被告具狀承受訴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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