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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號

退還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錫賢莊金昌楊嵎琇

原告
楊靜芬 (即被選定當事人)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陳怡云

 劉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還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二)、4、⑴、①最末2行所載「1.592%」、「1.59%」,應分別更正為「1.745%」、「1.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退還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