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0號
- 原告
- 楊靜芬 (即被選定當事人)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蓮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云
劉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退還稅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之109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二)、4、⑴、①最末2行所載「1.592%」、「1.59%」,應分別更正為「1.745%」、「1.7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