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原 告 大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馮文通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次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 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22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臺中市政府民國109 年4月22日府授法訴字第1090043602號訴願決定及被告臺中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2月7日中市都測字第1090020481號 行政裁處書(下稱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6萬元部分,至 於原處分關於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部分,因原告事後已將土地點交返還出租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無爭執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區○○路00號,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