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獎助學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威秀、中國醫藥大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4號原 告 陳威秀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 代 表 人 洪明奇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 律師 陳漢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獎助學金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臺教法(三)字第10901121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學生,於108年7月1日指導教授許游章教授未 依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亞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產學合作事宜,而有購買化學藥劑費用無法核銷等情事,許游章教授遷怒原告,剋扣應給予原告之助學金,並因原告置放實驗室之實驗小鼠,遭更換為他人使用,致終止實驗;原告置放實驗室之成品遭他人取出毀損,原告因此無法於學術期刊發表研究成果,無法如期畢業等語,嗣經向學校提起申訴,未能獲得合理救濟,爰起訴請求㈠執行牛樟芝研究計畫並且更換指導教授㈡免除未來學雜費㈢說明刊登中研院及學校網站㈣適用100年學則㈤給付勞務費用27.1萬元㈥預 期收入201.6萬元等情,嗣經本院認其起訴與行政訴訟之要 件不符,於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補正。原告則於109年11月12日具狀補正其聲明為:㈠請求應得勞務費用27.1萬元㈡預期收入損失共201.6萬元,並應自110年1月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遲延利息。再經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準 備程序確認其起訴之真意即為請求被告給付上述勞務費用及預期收入等語。 三、經查,核原告起訴意旨,性質上屬民事糾葛,並非行政訴訟事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由民事法院審理,本院並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爰依前揭法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