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0號
- 原告
- 曾本盛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
- 代表人
- 邱啟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明
楊盤江 律師
當事人間因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陳重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代表人邱啟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經被告具狀承受訴訟,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