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鍾徐阿妹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原 告 鍾徐阿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獨立參加人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鄭聚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9時10分行言 詞辯論,兩造及參加人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