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 原告
- 鍾徐阿妹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徐耀昌
- 代表人
- 獨立參加人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鄭聚然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民國80年7月25日80社3字第22783號函,核准原告申請於苗栗縣○○鎮○○段000○0○000○00○號土地(現為苗栗縣○○市○○段000○000○號,下稱系爭土地)設置「私立慕恩塔」納骨塔,該納骨塔於83年間取得被告所屬建設局(下稱建設局)83栗建管頭字第217號建造執照,並於92年間竣工,再於93年間取得建設局93栗建管頭使字第6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與建物嗣於102年11月29日因法院拍賣而登記變更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鄭聚然,鄭聚然於105年6月1日出具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授權訴外人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寶公司)辦理納骨塔使用,玉寶公司於105年7月22日向被告申請變更「淨自在納骨塔興辦事業計畫」,經被告以107年9月7日府民生字第1070177539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名稱變更為淨自在納骨塔、並增加衛生空間及增設聯外道路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109年1月17日台內字第108007947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