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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殯葬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德麟蔡紹良詹日賢

原告
鍾徐阿妹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徐耀昌
代表人
獨立參加人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鄭聚然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前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以民國80年7月25日80社3字第22783號函,核准原告申請於苗栗縣○○鎮○○段000○0○000○00○號土地(現為苗栗縣○○市○○段000○000○號,下稱系爭土地)設置「私立慕恩塔」納骨塔,該納骨塔於83年間取得被告所屬建設局(下稱建設局)83栗建管頭字第217號建造執照,並於92年間竣工,再於93年間取得建設局93栗建管頭使字第6號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與建物嗣於102年11月29日因法院拍賣而登記變更所有權人為訴外人鄭聚然,鄭聚然於105年6月1日出具土地及建物使用同意書,授權訴外人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寶公司)辦理納骨塔使用,玉寶公司於105年7月22日向被告申請變更「淨自在納骨塔興辦事業計畫」,經被告以107年9月7日府民生字第1070177539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興辦事業計畫變更(名稱變更為淨自在納骨塔、並增加衛生空間及增設聯外道路等)。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內政部109年1月17日台內字第1080079475號訴願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玉寶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及鄭聚然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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