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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7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文燦黃司熒張鶴齡

原告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原告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謝明星
被告
財政部賦稅署
代表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楊智文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宋秀玲為被告財政部賦稅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樓美鐘為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俱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查被告財政部賦稅署代表人已變更為宋秀玲;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已變更為樓美鐘,有被告網頁資料可佐,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黃 司 熒

法官 張 鶴 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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