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號
- 原告
- 張惠堯
- 原告
- 張惠鈞
- 原告
- 張文聰
- 原告
- 張孔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家年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代表人
- 黃文彬
- 代表人
- 獨立參加人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建造執照等係由獨立參加人申請取得,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獨立參加人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有命獨立參加人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