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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王德麟林靜雯張升星

原告
張惠堯
原告
張惠鈞
原告
張文聰
原告
張孔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黃文彬
代表人
獨立參加人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建造執照等係由獨立參加人申請取得,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獨立參加人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有命獨立參加人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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