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 原告
-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 共同代表人
- 施灼杬
- 原告
-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代表人
- 施蔡月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宜宏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 代表人
- 陳木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劉莉莉,嗣變更代表人為陳木生,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5-45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前於110年8月12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訴訟案件業於113年6月19日宣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389-451頁)及本院113年7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87頁)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