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劉錫賢楊蕙芬林靜雯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告
貿喜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
施灼杬
原告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表人
施蔡月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代表人
陳木生
訴訟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劉莉莉,嗣變更代表人為陳木生,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455-45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前於110年8月12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訴訟案件業於113年6月19日宣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389-451頁)及本院113年7月5日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387頁)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楊蕙芬

法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毓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