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號110年3月31日辯論終結原 告 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世慧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代 表 人 王惠美 訴訟代理人 許天耀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農訴字第10907295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爭訟概要: ㈠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填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經由彰化縣芳苑鄉○○○○○○○○○○縣○○鄉○○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置「禽畜糞能源化設施」。案經原告於109年2月11日、3月6日及4月14日補正資料,惟被告仍未作成准駁之 處分,原告提起訴願,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以109年8月14日農訴字第1090717142號訴願決定(下稱前次訴願決定)命被告應於2個月內就該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 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事件作成具體處分。 ㈡嗣被告於109年8月27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會議審查意見認為:原告申請案因未提出具體處理技術及規格、未充分了解牛糞來源及產業現況、其資源化處理流程簡單且不合理,無法達到可行性審查之程度,且國內無實績,宜強化相關資料,仔細說明並證明可行性,例如原料收集及處理、資源化之處理、利用之程序、污染防治與友善環境等,補足相關資料後重新提出。另本案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提出相關審查意見,被告綜合上述審查意見後,認本案經營計畫書內容顯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乃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109年9 月21日府農畜字第1090337942號函(下稱原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農委會110年1月8日農訴 字第1090729505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此申請案之法定審查時間為2 個月,此申請案於108年12月16日提出,被告依法應於109年2月15日前為准駁之決定,而被告遲至109年9月21日才 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顯不合理」為由 ,作出原處分。被告以將近1年之時間審查應於2個月內完成審查之申請,顯不合理。 ⒉被告及農委會於審理此案時,逾越職權: ⑴廢棄物來源及污染相關問題:廠區要能合法運作、是否有污染疑慮,後續尚需經專業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審查「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⑵發電方式是否合理問題:廠區要能合法運作、此發電方式是否合理,後續尚需經專業之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審查「再生能源同意備案」。 ⒊又原告之發電系統於107年6月28日經能源局設備認定在案,且環保署於107年5月14日環署水字第1070037452號函指出,此系統尚非屬該署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基於專業分工,被告及農委會之職責在審查農地是否農用,至於污染及發電方式是否合理,應尊重專業之環保署及能源局後續之審查,被告不應越俎代庖。 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不可以適用於審查本件申請,於108年6月原告已與農委會進行過一次行政訴訟,並經認為不合法,現被告又提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駁回原告之申請,此為不合法的審查機制。且審查辦法中只有府內會簽,並無召開專家會議之程序,會簽後,府內沒有意見被告即應核發同意書,被告召開專家審查會議具針對性,為違法。 ㈡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於原告108年12月16日的申請,應作成准予核發同 意書的行政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被告係依審查辦法第6條及附表5規定進行審查,並無逾越職權之慮。 ⒉原告之申請為108年12月16日提出,惟期間被告依法審查 並分別依各單位審查意見以109年2月6日府農畜字第1080468203號函、109年4月8日府農畜字第1090063257號函通知補正資料,原告分別於109年2月11日、109年3月6日、109年4月14日書面補正。因原告申請畜牧設施項下之禽畜糞 尿資源化設施計畫燃燒牛糞發電使用,其型態為特殊、罕見之運作方式,被告依農委會109年2月14日農牧字第1090042221號函送會議紀綠決議,對申設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作禽畜糞堆肥場或沼氣發電設施以外案件之疑義,以109 年5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4840號函請農委會釋示或協 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術諮詢。原告提起訴願經農委會作成前次訴願決定後,被告遂於109年8月27日召開彰化縣109年農地管理疑義案(寶翔能源申請做禽畜糞尿資源化設 施)審查會議,根據會議紀錄決議事項,本案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依據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作成原 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是以,被告最初審理期間函請原告補正,且確實依農委會前次訴願決定,於2個月內做出准 駁,並無延宕,再者,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依據專業意見做出經營計畫書顯不合理之結論,並無不妥。 ⒊原告訴稱應回歸環保署及能源局審查云云。原告所稱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規定,其相 關廢棄物來源及污染問題,是由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轄管及審查,被告109年8月27日審查會議邀集該局針對原告所提經營計畫書表示意見如會議紀錄所示。該等審查意見係轄管權責單位專業意見並無越俎代庖之情事。 ⒋原告所稱再生能源同意備案一節,依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第4條規定,因再生能源設備設置地點係位於系爭土地且本案裝置容量僅499KW係屬被告管轄 範圍,故所稱再生能源同意備案係依據同法第7條規定應 向被告經綠處申辦,而非能源局,然本案審查係依據再生能源相關領域專家針對所提經營計畫書內容提供審查意見,原告所提燃燒發電是高度技術之整合,包括化學動力學、熱傳、流體混合、動能轉換等複雜機制,原告所提供之技術資料應該力求正確、合理與清楚,然原告所提供牛糞發電系統流程圖將乾牛糞與高壓蒸氣導入燃燒室,將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及氮氧化物,無法通過法規排放標準,而原告卻將燃燒後氣體導入燃氣渦輪機,卻非以原告所稱水蒸氣推動渦輪機,兩者出現明顯錯誤,顯示原告技術量能明顯不足。且所提供質量及能量平衡圖皆無法有合理分析結果,數字無法進行合理解釋,無法證明諸系統之合理性。要售電的程序,是先進行併聯協商,取得協商結果後進行設備認證,之後才會取得售電合約,最後再完成同意備案,包括再生能源種類的認定、技術設計及合理性都是審查重點,才會決定「躉售價格」,台電才會依此簽售電合約,是以不合理之發電裝置設計將無法通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證。 ⒌被告審查其發電系統合理性係依專業性考量,既可預見其結果不具發電效益又可能產生污染物,政府機關在先期審查上應有所考量進行把關,而非罔顧公眾利益而逕行通過,造成後續污染處理成本及民眾健康之傷害無法估算。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點: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108年12月16日之申請,是否合 法? 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填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經由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向被告申請於系爭土地設置「禽畜糞能源化設施」(乙證1 )。案經原告於109年2月11日、3月6日及4月14日補正資料 (丁證6、7),惟被告仍未作成准駁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經農委會以前次訴願決定(乙證1)命被告應於2個月內就該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事件作成具體處分。嗣被告於109年8月27日召開專家審查會議(乙證6 、丁證2),會議審查意見認為:原告之申請案因未提出具 體處理技術及規格、未充分了解牛糞來源及產業現況、其資源化處理流程簡單且不合理,無法達到可行性審查之程度,且國內無實績,宜強化相關資料,仔細說明並證明可行性,例如原料收集及處理、資源化之處理、利用之程序、污染防治與友善環境等,補足相關資料後重新提出。另本案經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提出相關審查意見,被告綜合上述審查意見後,認本案經營計畫書內容顯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乃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乙證2)駁回原告之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決定(乙證3)駁回,以上 事實有各項資料可查(乙證1、2、3、6、丁證2、6、7,本 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㈡被告以原處分否准原告108年12月16日之申請,應屬適法: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⑵審查辦法第1條、第3條第5款、第4條第2款、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附錄)。 ⒉按前引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在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有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及應遵行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委會並依據此授權規定訂定審查辦法作為規範之準據。而依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提出法定書件,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符合規定者,始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並明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其經 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準此可知,我國農業政策係以農地農用為原則,惟為兼顧農地之彈性,兼採例外得依審查辦法申請容許農用使用同意書,然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上開審查辦法乃主管機關依農業發展條例第8 條之1第3項規定之授權而訂定,核屬就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法規命令,與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意旨無違,被告予以援用作為審查、許可或否准之依據,核無不合。 ⒊次按審查辦法第4條、第22條、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屬畜牧設施,即第3條所規定 之農業設施之一種,該項設施係審查辦法於107年3月23日修正發布時增列,其修正理由略以:「畜禽動物於生產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排泄物,若未能妥善處理或再利用,常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以及畜牧產業的負面形象。然相關之處理或再利用,具相當技術門檻,非絕大多數養畜禽農民之專業範疇,為導入專業量能,協助解決畜牧場環境污染問題,並為配合將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氣體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亦為興利便民及減輕遵法成本,爰增列第1項第5款規定。」復按審查辦法附表五規定:「……類別/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許可使用細目/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含原料處理、發酵處理或成品處理等),或能源化(含厭氣處理、脫硫或純化、發電設備、好氣處理、污泥處理等),……之設施,與管理室、辦公室、發電機房、倉儲、輸送、污染防治、衛生消毒及其他資源化處理之相關設施。申請基準或條件/一、……。五 、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或其他友善環境設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界起算達1.5公尺以上),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面積計算圖 及配置圖。……。六、……。可申請用地別/一、工業區 、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準此可知,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係主管機關為解決畜牧場環境污染問題,達成將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氣體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而新增列之畜牧設施,該等畜禽動物排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具相當技術門檻,而其許可使用細目、申請基準或條件及可申請用地別,業經農委會明定於審查辦法附表五中。是以設施申請人申請農業用地作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容許使用,其申請之書件、內容自應符合審查辦法附表五之規定,並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而該等申請書件之內容,依據前引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具備相當之合理性,且設施與農業經營間具有必要性,倘其申請所檢附經營計畫書之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者,主管機關自無從予以同意並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 ⒋經查,原告於108年12月1日填具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等相關資料,經由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向被告申請於系爭土地設置「禽畜糞能源化設施」(乙證1)。被告於108年12月30日受理後,會同相關單位審查書面資料,前分別以109年2月6日府農畜字第1080468203號函(下稱109年2月6日函,本院卷第133至134頁)及109年4月8日府農畜字第1090063257號函(下稱109年4月8日函,本院卷第137至138頁)通知原告補正,並經原告於109年2月11日、3月6日及4月14日補正資料(丁證6、7)。又於審查原告申請案期間,被告以108年6月18日府 農畜字第1080186372號函(本院卷第122頁)函請農委會 釋示,經農委會原以108年6月27日農牧字第1080225501號函復以:「……寶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採牛糞為燃料,且採用燃氣渦輪機連接發電機產生電力,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生質能中有機廢棄物直接用或經 處理所產生之能源,應依前開條例第15條第4項……,只 能於工業區設置。爰本案自無法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畜牧設施(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之容許使用。」(本院卷第123頁),然嗣後農委 會復以108年10月28日農牧字第1080043779號函復原告謂 :將基於農地主管機關立場,邀集專家、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研商規範,俾供地方政府據以辦理(本院卷第126頁 )。農委會並於109年2月14日以農牧字第1090042221號函附該會109年2月11日審查辦法增修條文研商會議紀錄略以:「說明:容許審查辦法畜牧設施項下之畜牧糞尿資源化設施中,肥料化設施主要係申設畜牧糞堆肥場,另能源化設施則以申請沼氣發電為主,至其他能源化或材料化設施,由於使用型態多樣,且涉及能源、環保及公共安全等面向,難以訂定通用之審核標準,因此,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除申設禽畜糞堆肥場及沼氣發電外,其他資源化設施之審核規定,增加以複審方式辦理,爰擬具第23條之1規定 及附表六之修正草案如附件。決議:本案暫緩研議,地方政府若有申設禽畜糞堆肥場或沼氣發電設施以外案件之疑義,可函請本會釋示,或請本會協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術諮詢。」(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準此可知,對於申請設置畜牧糞尿資源化設施之審查,因除禽畜糞堆肥場及沼氣發電外,其他能源化或材料化設施之使用型態多樣,且涉及能源、環保及公共安全等面向,難以訂定通用之審核標準,故於申請案件係申請設置除禽畜糞堆肥場及沼氣發電外其他資源化設施之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倘於審核中有疑義,可函請農委會釋示或請農委會協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術諮詢。 ⒌次查,被告據該決議結果,考量原告申請畜牧設施項下之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其型態非屬禽畜糞堆肥場或沼氣發電設施,究否符合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之能源化設施,似有疑義,以109年5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4840號函(丁證3)請農委會釋示或協助成立專案小組提供技術諮詢, 經農委會109年6月10日農牧字第1090714320號函(丁證4 )被告略以「……請旨揭公司(按指原告)強化本申請案之經營計畫相關內容,並請貴府俟其書件內容完備後,再送本會成立專案小組提供審查諮詢。」。被告於109年6月20日乃再次函請原告強化經營計畫之內容或補充表示,經原告於109年6月23日回函略以:「本公司經營計畫已詳述,此案是收集畜牧場牛糞,將其轉換為電力,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經營計畫內容有不清楚的,請提出直接問題,……。」等語,被告乃於109年8月27日,邀集具備能源工程、畜禽糞尿廢水處理與利用、畜牧污染防治等專業職能之專家學者(乙證7),召開審查會議,該次會議審查意 見記載:「㈠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委員A)…… ,唯採燃燒方式進行資源化再利用對農地及空污存在污染風險,本案未提出具體處理技術及規格,無法達到可行性審查之程度。……(委員C)……2.惟申請內容在處理過 程中,產生的廢水、燃燒產生的NOx、SOx等、燃燒灰處理方式不明,恐造成二次污染。㈡使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委員A)本案以牛糞處理為主,僅提供2場牛場之同意意向書,其來源存在不穩定之因素,顯示本案未充分了解牛糞來源及產業現況。(委員B)……2,000頭牛之糞量如何轉換為499kW。目前僅有兩場簽意向書約300頭牛,宜仔細提出符合之數量並提出運送計畫。……㈢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委員A)本案未 說明牛糞集運方式(包括生物安全考量)、乾燥設備規格、耗能、燃燒機型式,也未證明其發電機可符合售電規範。未提出經濟效益評估,本案依生質能售電費率2.687元/度,單日最高約3.2萬元收入,無法證明具經濟效益。( 委員B)1.宜說明原料如何控制,以進行燃燒。2.宜說明 燃燒機制並說明運轉之效力及限制。3.宜說明電力產生之穩定性與限制。4.宜提出實例或相關研究或實證之證明。(委員C)1.流程簡單且不合理,高水分含量牛糞直接燃 燒不具可行性。計畫預估水分70%,但實際可能約90%。2.國內無實績。……㈣相關污染防制設施之設置與運作:(委員A)本案無提供空污、水污具體處理方式及排放標準 。(委員B)1.宜詳細探討相關防治之措施,物質不滅與 質能平衡均需要仔細說明,提出有力的證據,以說服可完善處理。2.固形物之累積處理,要有明確說明。110Kg/h 之灰燼碳肥之外,其他是否還有考量,宜審慎為之。……㈤與周邊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或其他友善環境設施):(委員A)無相關說明,包括生 物安全性相關措施,尤其空、水、廢之處理方式皆無具體說明。(委員B)宜增設相關設施以友善環境。㈥附件: (委員A)本案所提供技術流程圖,充滿矛盾之說法,包 括採直接燃燒及結合燃氣渦輪發電機,此乃學理錯說之規劃,本案應進行釐清或提出具體說明。……。綜合以上審查意見,本次審查會議決議如下:1.本案之營運模式在國內、外並無相關實績。2.計畫書中包含流程圖、使用技術、料原處理、污染防治措施等說明細節不足且在專業、技術及成本上顯不合理。……。」等語。此有農委會109年6月10日農牧字第1090714320號函(丁證4),被告109年6 月20日府農畜字第1090205715號函(丁證8)、原告109年6月23日函(丁證9)、被告109年8月31日府農畜字第1090313761號函附109年8月27日會議紀錄(丁證2)及簽到簿 (乙證8)附卷可稽。是被告經綜合上述審查意見後,認 本案經營計畫書內容顯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乃依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原處分駁回原告之申請(甲證1),經核尚無不合。 ⒍原告固以前揭情詞主張被告逾越權限審查非其專業之事項,且審查辦法並未規定專家會議之審查程序,被告召開審查會議為違法云云。惟據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審核原告之申請,本即須就其所附具之經營計畫書是否具備相當之合理性、設施與農業經營間是否具有相當之必要性為審查。則被告依循農地農用之原則,就例外依審查辦法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所檢附之書件,以較嚴謹之態度,審酌該等畜禽動物排泄物之處理或再利用,具相當技術門檻,而原告申請設置系爭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目的在轉換牛糞為電能,乃邀集專家委員,就原告申請所附經營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於審查後,認原告於經營計畫中就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產物或產品種類等項目之說明細節不足,且在專業、技術及成本上顯不合理,故而認定原告之申請尚與審查辦法所規範之申請條件不合,以原處分否准原告之申請,其審查之目的與範圍與審查辦法之規定無違,是原告執以指摘原處分違法云云,核屬誤解,尚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處分尚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其並請求被告對於原告108年12月16日的申請,作成准予核發同意書的行 政處分,自亦無從准許。另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一併說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院認為適當者│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孟 純 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農業發展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8條之1第2項及第3項。 (第2項)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 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第3項)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種類、興建面積與高 度、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有關機關定之。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8條之1第3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第5款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 畜牧設施。 第4條第2款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 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經營計畫。 第5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 意書。 第6條第1項第2款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 意: ……。 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 當。 ……。 第22條 申請畜牧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設施名稱。 設置目的。 生產計畫。 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設施建造方式。 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第23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 (第1項)畜牧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能源化或材料 化所需之設施。 (第2項)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範圍及設施基準,除 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 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五】 (110年1月28日修正發布,然該次僅酌作文字修正)。 附表五、畜牧設施分類別 設施種類/畜牧設施。 類別/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 許可使用細目/指將禽畜糞尿肥料化(含原料處理、發酵處理或成品處理等),或能源化(含厭氣處理、脫硫或純化、發電設 備、好氣處理、污泥處理等),或材料化(含粉碎、乾燥、混 料、造粒等)之設施,與管理室、辦公室、發電機房、倉儲、 輸送、污染防治、衛生消毒及其他資源化處理之相關設施。 申請基準或條件 ……。 應於經營計畫書中,詳細說明容許使用設施之使用目的、使 用農業廢棄物種類、數量、來源、資源化處理流程、方式、 產物或產品種類、相關污染防治設施之設置與運作、與周邊 環境之隔離方式(包括設置隔離綠帶、隔離設施或其他友善 環境設施,其寬度應自申請土地地界起算達1.5公尺以上),並應檢附各項設施之平面圖、面積計算圖及配置圖。……。 ……。可申請用地別/一、工業區、森林區及河川區以外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 │證據編號│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頁碼 │ ├────┼────────────────┼────┼────┤ │甲證1 │原處分-被告109年9月21日府農畜字 │本院卷 │P55-61 │ │ │第1090337942號函 │ │ │ ├────┼────────────────┼────┼────┤ │甲證2 │訴願決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 │本院卷 │P21-41 │ │ │月8日農訴字第1090729505號訴願決 │ │ │ │ │定 │ │ │ ├────┼────────────────┼────┼────┤ │乙證1 │農委會109年8月14日農訴字第109071│本院卷 │P79-153 │ │ │7142號函附同文號訴願決定書及本件│ │ │ │ │原告使用申請書等相關文件 │ │ │ ├────┼────────────────┼────┼────┤ │乙證2 │原處分-被告109年9月21日府農畜字 │本院卷 │P155-160│ │ │第1090337942號函 │ │ │ ├────┼────────────────┼────┼────┤ │乙證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月8日農訴 │本院卷 │P161-172│ │ │字第1090729505號函附同文號訴願決│ │ │ │ │定書 │ │ │ ├────┼────────────────┼────┼────┤ │乙證4 │廢棄物清理法 │本院卷 │P173-193│ ├────┼────────────────┼────┼────┤ │乙證5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本院卷 │P195-205│ ├────┼────────────────┼────┼────┤ │乙證6 │彰化縣政府召開彰化縣109年農地管 │本院卷 │P237 │ │ │理疑義案(寶翔能源申請做禽畜糞尿│ │ │ │ │資源化設施)審查會議開會通知單 │ │ │ ├────┼────────────────┼────┼────┤ │乙證7 │審查會議出席專家學經歷及專長 │本院卷 │P239 │ ├────┼────────────────┼────┼────┤ │乙證8 │審查會議簽到簿 │本院卷 │P251 │ ├────┼────────────────┼────┼────┤ │丁證1 │110年3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 │本院卷 │P257-266│ ├────┼────────────────┼────┼────┤ │丁證2 │109年8月27日彰化縣109年農地管理 │訴願卷 │P76-78 │ │ │疑義案(寶翔能源申請做畜糞尿資源│ │ │ │ │化設施)審查會議紀錄 │ │ │ ├────┼────────────────┼────┼────┤ │丁證3 │被告109年5月1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訴願卷 │P74 │ │ │4840號函 │ │ │ ├────┼────────────────┼────┼────┤ │丁證4 │農委會109年6月10日農牧字第109071│訴願卷 │P73 │ │ │4320號函 │ │ │ ├────┼────────────────┼────┼────┤ │丁證5 │被告109年2月6日府農畜字第1080468│訴願卷 │P67-68 │ │ │203號函 │ │ │ ├────┼────────────────┼────┼────┤ │丁證6 │原告109年2月11日、3月6日補正函 │訴願卷 │P65-66 │ ├────┼────────────────┼────┼────┤ │丁證7 │原告109年4月14日補正函 │訴願卷 │P62 │ ├────┼────────────────┼────┼────┤ │丁證8 │被告109年6月20日府農畜字第109020│訴願卷 │P59 │ │ │5715號函 │ │ │ ├────┼────────────────┼────┼────┤ │丁證9 │原告109年6月23日函 │訴願卷 │P57 │ ├────┼────────────────┼────┼────┤ │丁證10 │被告109年7月2日府農畜字第1090224│訴願卷 │P56 │ │ │227號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