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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號

臺中市工業園區管理維護自治條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錫賢楊蕙芬林靜雯

上訴人
灃耘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資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臺中市工業園區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

第100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其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

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3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茲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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