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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文燦張升星楊嵎琇

原告
簡文毅
被告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參加人
林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撤銷。

林緯祥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林緯祥因建築需要委任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鎮○○段000○000○0○000○000○號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會勘結果、68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管字第110005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866、867、867-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所稱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原告為869地號土地共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林緯祥之權益有受損之虞,爰撤銷本院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改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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