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陳文燦、張升星、楊嵎琇
- 法定代理人林明溱
- 原告簡文毅
- 被告南投縣政府、林緯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簡文毅 被 告 南投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郭家綺 參 加 人 林緯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撤銷。 林緯祥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參加人林緯祥因建築需要委任東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2月2日向被告申請認定南投縣○○ 鎮○○段000○000○0○000○000○號等4筆土地為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被告於110年2月20日辦理現場會勘後,依據會勘結果、68年2月航照圖等相關資料,以110年3月8日府建管字第11000517891號公告(下稱原處分)認定洞角巷所經 866、867、867-1、868、869地號等5筆部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屬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所稱之現有巷道並指定建築線。原告為869地號土地共有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內政部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參加人林緯祥之權益有受損之虞,爰撤銷本院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訴字第176號裁定,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升 星 法 官 楊 嵎 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莊 啓 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