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號
- 抗告人
- 權霖企業社(原名新權霖產後照護之家)
- 代表人
- 許峻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110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110年度訴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