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原告
-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共同代表人
- 謝明星
- 被告
- 財政部賦稅署
- 代表人
- 宋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文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樓美鐘
- 訴訟代理人
- 盧采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宋秀玲為被告財政部賦稅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樓美鐘為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俱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查被告財政部賦稅署代表人已變更為宋秀玲;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已變更為樓美鐘,有被告網頁資料可佐,惟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逕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