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0年度訴字第314號
- 原告
- 陳廷敬
- 被告
- 臺中市龍井區公所
- 代表人
- 戴燕如
- 訴訟代理人
- 羅宗賢 律師
- 參加人
- 楊蘇雲緞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二、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1月25日收回耕地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應更正為:「二、被告就原告民國110年1月15日收回耕地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4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耕地三七五租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