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建築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張惠堯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號原 告 張惠堯 張惠鈞 張文聰 張孔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黃文彬 獨立參加人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和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之建造執照等係由獨立參加人申請取得,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致獨立參加人法律上之利益受損,自有命獨立參加人參與本件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張 升 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