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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文燦張鶴齡楊嵎琇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
複代理人
黃彥賓 會計師
被告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代表人
吳毓紘
訴訟代理人
黃玫菁

張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 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代表人李天送」,應更正為「代表人林德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代表李天送變更為林德雲,並據原告現任代表人於民國110年9月16月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文 燦

法 官 張 鶴 齡

法 官 楊 嵎 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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