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德雲
- 訴訟代理人
- 葉維惇 會計師
- 複代理人
- 黃彥賓 會計師
- 被告
-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
- 代表人
- 吳毓紘
- 訴訟代理人
- 黃玫菁
張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 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代表人李天送」,應更正為「代表人林德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代表李天送變更為林德雲,並據原告現任代表人於民國110年9月16月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