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採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國倫營造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原 告 國倫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藝方 被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葉昭甫 參 加 人 立全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曜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採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立全營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因不服被告民國107年11月14日就「107年公車候車亭設施新件工程」招標案所為之決標結果(包括由立全營造有限公司得標及認定原告未得標)、107年11月29日異 議處理結果,提起訴申訴,經臺中市政府申訴審議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撤銷行政訴訟,因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立全營造有限公司之權利將有受損害之虞,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嵎 琇 法 官 陳 文 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林 昱 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