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8號
- 聲請人
-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
- 聲請人
-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
- 聲請人
- 王全中
- 聲請人
- 蔣英芬
- 相對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 訴訟代理人
- 周宗旻
- 訴訟代理人
- 陳勻敏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 律師
- 相對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訴訟代理人「蕭伯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博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