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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有關稅捐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劉錫賢楊蕙芬林靜雯

原告
蔡耀東
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 律師
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鄭智仁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代表人
許萬相
訴訟代理人
周隆光

李鴻明

胡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胡天賜,於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胡天賜住同上」。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稅捐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