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全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全中、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 聲 請 人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全中(尚未完成登記) 聲 請 人 王全中 蔣英芬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訴訟代理人 周宗旻 陳勻敏 蕭博仁 律師 相 對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訴訟代理人「蕭伯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博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蔡 逸 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