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 原告
- 蔡耀東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富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蓮英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仁
- 被告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 代表人
- 許萬相
- 訴訟代理人
- 周隆光
李鴻明
胡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胡天賜,於訴訟代理人欄,應增列訴訟代理人「胡天賜住同上」。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