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2號
- 原告
- 張金城
- 原告
- 張瑞明
- 原告
- 林清木
- 原告
- 張炳森
- 原告
- 張麗花
- 原告
- 晉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代表人
- 劉煌
- 原告
- 林銘彬
- 原告
- 張淨德
- 原告
- 張淨慧
- 原告
- 林秀蓮
- 原告
- 徐惟隆
- 原告
- 林子貴
- 原告
- 林金印
- 原告
- 徐珮汝
- 原告
- 林楊伸
- 原告
- 徐福義
- 原告
- 林奕倫
- 原告
- 徐煒閔
- 原告
- 張吳也
- 原告
- 張孟如
- 原告
- 張孟容
- 原告
- 張鐙勻
- 原告
- 張尹甄
- 原告
- 張振宗
- 原告
- 張秋鄉
- 原告
- 賴登州
- 原告
- 曾煥聰
- 原告
- 曾煥祥
- 原告
- 曾煥霖
- 原告
- 曾惠浙
- 原告
- 曾俊達
- 原告
- 曾惠慈
- 原告
- 曾冠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文鎮 律師
- 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林右昌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貺
- 訴訟代理人
- 任雅純
- 訴訟代理人
- 劉雅惠
- 參加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盧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區段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前○○縣政府(民國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為○○市政府,下稱參加人)於91年發布實施「擴大及變更烏○○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烏日前竹地區經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並指定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102年4月17日府授地區一字第1020061042號函報請被告核定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嗣經被告以107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519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區段徵收○○市烏日區頭前厝段7-1地號等2,119筆土地,面積合計99.244382公頃,並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下稱系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訴外人廖萬慶、徐天佑及「反對烏日區前竹區段徵收自救會」於107年10月15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08年6月13日作成院臺訴字第1080178051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一、先位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備位聲明:確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效。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如認原告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