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江定鏞、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宏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王錫欽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原 告 江定鏞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參 加 人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錫欽 訴訟代理人 顏鳳君 律師 翁偉倫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金圍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魯忠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法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朱子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