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0號
- 原告
-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蕭偉松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毓芬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鍾東錦
- 訴訟代理人
- 張繼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1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於該案之上訴確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