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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0號

原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美惠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毓芬 律師
被告
苗栗縣政府
代表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4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現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4月25日以111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於該案之上訴確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故依上述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

法官 林靜雯

法官 楊蕙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子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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