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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建築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劉錫賢林靜雯楊蕙芬
  • 法定代理人
    謝瑩緗、李正偉、曾文生

  • 原告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262號 原 告 入進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瑩緗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韓念庭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李正偉 參 加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亦得 準用有關獨立參加之規定。 二、緣參加人依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之規定,預備將臺中發電廠現有露天儲煤場進行室內化(下稱系爭工程),由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鼎公司)得標承攬,並委由原告負責系爭工程之土木承造工作,後經參加人以起造人名義向被告申請核發系爭工程107中都建字 第2710號建造執照,該建築執照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28日核發,系爭工程於108年2月23日申報開工,原竣工期限 為9個月。嗣原告基於承造人名義於108年11月23日向被告申請展期1年,經被告准予竣工期限延至109年11月23日止,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衝擊,該建造執照適用被告109年4月7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自動展期建築期限2年,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為111年11月22日。原告又於111年11月以系爭工程新增電梯塔設計變更、工程鉅大、施工困難及戰爭事變等事由,向被告申請展延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經被告以111年11月18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 稱111年11月18日函)函復原告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仍為111年11月22日,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再次向被告補充資料申 請展延竣工期限,被告則以111年12月1日中市都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下稱111年12月1日函)函復原告業經被告111 年11月18日函復在案,且該建造執照已失其效力。原告不服,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2年8月3日府 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不服被告否准其申請展延該建造執照竣工期限之111年11月18日函及111年12月1日函,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 訴訟,本件訴訟結果如認原告之訴無理由,參加人之系爭工程即無法續行,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審判長法官 劉 錫 賢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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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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