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315號
- 原告
- 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游宏昌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趙天昀 律師
- 被告
- 苗栗縣政府
- 代表人
- 鍾東錦
- 訴訟代理人
- 邱耀加
何冠萱
劉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變更編定事件,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並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3條、第176條、第17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原告起訴時,名稱為日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與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消滅,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法人,茲據該公司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