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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稅捐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沈應南林靜雯郭書豪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

聲請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之明文規定。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應徵收之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林 靜 雯

法官 郭 書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 巧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稅捐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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