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 原告
- 遠東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雍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琪雅 律師
- 被告
-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林建伸
- 訴訟代理人
- 黃素瑜
- 訴訟代理人
- 陳昶霖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儀
- 參加人
- 林振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振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就參加人所有並已信託登記予原告之坐落○○市○○區○○段445、446、446-2、447、448、4489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向被告申請贈與為國有,並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管理機關。經被告以112年10月15日中登駁字第000179號函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3年4月3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結果,攸關參加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