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 113年度訴字第121號
- 上 訴 人
- 永烜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張建山
- 被 上訴人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 表 人
- 樓美鐘
上列上訴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且應依同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第4項規定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為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