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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有關土地登記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紹良陳怡君黃司熒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告
遠東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雍偉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
被告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林建伸
訴訟代理人
黃素瑜
訴訟代理人
陳昶霖
訴訟代理人
黃心儀
參加人
林振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振泳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二、本件原告就參加人所有並已信託登記予原告之坐落○○市○○區○○段445、446、446-2、447、448、4489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9月26日向被告申請贈與為國有,並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管理機關。經被告以112年10月15日中登駁字第000179號函駁回其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臺中市政府以113年4月30日府授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訴訟結果,攸關參加人所有之系爭土地,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陳怡君

法官 黃司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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