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蔡紹良、黃司熒、陳怡君
- 當事人洪秝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洪秝蓉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表 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項規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 ,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於行政法院準用之。足見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準此,當事人如就行政法院無審判權之私法爭議事件或法律別有規定由普通法院審判之訴訟事件,誤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即應依職權將該訴訟事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普通法院審理。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 原耕作人石振騰於民國65年將坐落南投縣魚池鄉明潭段596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水社段596號,下稱系爭土地)讓渡給 曾仁添,曾仁添又讓渡予原告。石振騰曾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59年1月15日國有林事業區墾用林地清理申 報表(編號:魚池站0637號)申報20年耕種孟宗竹3公頃,40年房屋60坪,申報時林務局沒有徵收或買賣,就直接登記 為國有林地,又於66年移交改制前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現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竟違法與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合作開發系爭土地,國產署又於106年違 法設定地上權予訴外人璀璨年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璀璨公司)。土地法總登記第48條至第55條等規定都是公有土地的管理,被告依什麼法將私有土地登記為公有土地?查無法規可以將私有地登記為國有,顯然違法。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項、第7項及第112條、第113條等規定,系爭土地 之土地總登記已違法,不能成立國有地,地上權登記予璀璨公司也是無效。被告既然沒有所有權資格,當然沒有權利處分地上權,所以璀璨公司的地上權也無效,應一併廢除。被告將私有地以公有地法規掠奪登記,當然無效。依照憲法第15條規定、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112年憲裁字第6號裁 定,為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不應承認國家可以透過無權占有、侵奪人民之所有物或以妨害人民之所有權之手段,侵奪人民之財產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南投縣魚池鄉明潭段596 、600、599、599-2、599-1、598、595、594、579地號等9 筆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 三、綜觀原告上開主張之原因事實及訴之聲明事項內容,並參酌被告並非地政登記機關,不具塗銷上開9筆土地所有權登記 之權限,足見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享有上開9筆土地所有 權,而請求被告應向地政機關將該9筆國有土地辦理所有權 塗銷登記,性質上係基於私法關係所生之私權爭議,非屬行政訴訟範圍,本院並無審判權限,應歸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為審判,始符合權利有效保障之正確途徑。 四、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誤向本院起訴,自有違誤。茲審酌系爭土地坐落南投縣魚池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第1 項前段及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如主文。 五、至於原告對被告○○縣○里地政事務所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由 本院另行審判,不在本件裁定移送範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 法官 黃司熒 法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需要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得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 2.稅務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 3.專利行政事件,當事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本案之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4.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當事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㈠、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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