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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紹良林學晴陳怡君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告
協復興土地建築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震諺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代表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葉行健
訴訟代理人
殷祖祺
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坐落○○市○○段298-6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非屬現有巷道,被告不具管理及養護權限等意旨,而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對系爭土地無管理養護權。

三、依據○○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現有巷道之認定權限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而依同條例第2條及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項之規定,被告僅就臺中市行政區域內管轄道路(含現有巷道在內)及其附屬設施享有管理、修築、改善及養護作業之權限。故本件原告之訴關於系爭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之前提爭議事項,既屬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權限範疇,自有命其備齊相關資料輔助本件被告實施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林 學 晴

法官 陳 怡 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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