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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茂修莊金昌許金釵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
永隆五金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被告
台中縣龍井鄉公所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段第四行中關於「『原』告逕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之記載,其中「原」字應更正為「被」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王 茂 修

法院書記官 李 孟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